【短评】破解天价“信息处理费”难题: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民知情权

2024-10-18

超出普通人承受能力的“信息处理费”

近日,一篇关于天价信息处理费的文章引发关注。文章指出,杨先生和陈女士在提交依申请公开申请后,被要求支付数万元乃至十几万元的信息处理费,否则视为放弃申请。高额甚至天价的信息处理费,远远超出了普通人的承受能力,成为了部分群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遭遇的“拦路虎”,使申请人的正常权利变得遥不可及。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执行出现偏差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本办法所称信息处理费,是指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不难看出,信息处理费的设立初衷是为了规避滥用申请权的行为,但制度规定较为模糊。一是制度并没有明确“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具体标准,二是制度虽然明确了按次收费和按页收费的具体标准,但并没有具体规定按次收取和按页收取的适用情形,三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内部事务信息”和“过程性信息”等概念的定义较为抽象,容易导致信息公开的范围被收缩。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简单粗暴地收取高额费用,将正常申请者拒之门外的情况。

如何避免天价“信息处理费”再现?

针对天价“信息处理费”的现象,建议通过一系列措施,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完善:

一是明确信息处理费收取标准,坚持“原则上不收”。《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对信息处理费的收取采用了模糊性的“可以收取”表述,给了行政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建议进一步明确“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具体标准,如设定具体的申请次数、页数或费用上限,确保收费合理且透明。同时,应坚持“原则上不收”的思路,对于大多数正常申请,应免收或象征性收取费用,减轻申请人负担。

二是扩大主动公开范围,减少依申请公开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主动公开涉及公共利益和公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得到充分保障。

三是畅通公开渠道,提升便捷性。针对部分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存在信息更新不及时、查询渠道不畅等问题,建议各政府网站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简化查询流程,确保群众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信息。同时,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天价信息处理费现象反映了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要解决好这些问题,需要政府、社会和公民三方面共同努力,持续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断完善,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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